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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场所需要设置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包括储罐区、泵房、压缩机房、液化石油气充装台、液化石油气瓶库等。
二、设置要求
1.防爆要求
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2.集中报警器位置
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3.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4.与释放源的垂直距离
检测液化石油气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天然气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若在室内,房屋最高处还应设置一个报警器。
三、检验周期
有效期三年,一年至少检验一次。
四、依据标准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4.《汽车加气站设计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5.《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6.《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
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146-2016